(2016)川072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与龚国庆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县方兴实业有限公司,龚国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311号原告:四川省三台县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外街**号。法定代表人:谢方兴,董事长。被告:龚国庆,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原告四川省三台县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国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三台县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三台县方兴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三台县方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四川省三台县方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