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某乙与黎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甲,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3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83。上诉人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黎某乙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黎某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黎某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黎某乙已预交),由黎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黎某甲自愿承担,黎某甲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其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林彬审 判 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莫志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