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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健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健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560号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美林小镇**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4039720X8。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波,该公司职员。被告:曹健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健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