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强龙金属制品厂、佛山小行星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强龙金属制品厂,佛山小行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强龙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光大大明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119131-0。法定代表人:冯万章。被执行人佛山小行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工业大道8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6496679-9。法定代表人:陈洪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4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8日,依法委托佛山市高明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小行星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粤Y×××××的小货车一辆。2016年9月14日,买受人朱杰华(身份证号:)以2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佛山小行星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粤Y×××××货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杰华(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权自财产交付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