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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王姝丹与高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姝丹,高玲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496号原告王姝丹,女,1952年11月2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高玲玲(曾用名高玲),女,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王姝丹与被告高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姝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