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某1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9498号原告:孙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月。被告:黄某1。原告孙某1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某2(××××年××月××日生)随被告生活,婚生女黄某2(××××年××月××日生)随原告生活,双方互相不给付抚养费;3、补偿原告20万元人民币;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原告在无锡打工期间与被告相识、相恋,2003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孙某2,××××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黄某2。××××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同居期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一般,尽管双方生育一子一女,但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与不同异性有染,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极大的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还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在2015年7月3日因为家庭琐事,被告殴打原告致鼻子骨折。原告虽然没有及时控告其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的家暴进一步伤害了夫妻感情。2015年7月6日被告因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于江苏溧阳监狱服刑。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黄某1辩称,我暂时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的孩子还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在无锡打工期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3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孙某2,××××年××月××日生一女黄某2。于××××年××月××日在如皋市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关系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原、被告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双方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尚可,并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就该事实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1要求与被告黄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О二О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