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9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姚启平与绍兴柯桥云彬纺织品有限公司、成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启平,绍兴柯桥云彬纺织品有限公司,成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607号原告:姚启平,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被告:绍兴柯桥云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劳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3972907Y。法定代表人:徐伟锋。被告:成聪,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109号轻纺科技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5800088W。负责人:杨潮辉,该公司经理。原告姚启平诉被告绍兴柯桥云彬纺织品有限公司、成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启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启平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云彬纺织品有限公司、成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姚启平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