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肖发清与陈远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发清,陈远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0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发清。被执行人陈远达。申请执行人肖发清与被执行人陈远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发清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发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6)陕0113执2027号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6)陕0113执2027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肖发清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肖发清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肖发清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6)陕0113执2031号案终结执行。二、解除登记在陈远达名下车牌号为陕A×××××汽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远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八北路支行62×××70账户内存款513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