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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冯涛与马志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涛,马志平,冯光耀,张利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147号申请人冯涛,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志平,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光耀,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利雄,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9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志平、冯光耀、张利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志平向申请执行人冯涛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冯光耀、张利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220元。在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光耀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国际社区21-12304号(预售证号:2010064)房屋一套,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康馨苑4区13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一套,现该房屋不宜处置。经本��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可处置时,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