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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桂元、张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桂元,张先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734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桂元,女,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先忠,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桂元、张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交后收取200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剑培审判员  张积华审判员  傅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洁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