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4民初1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怡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90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万虹路)。法定代表人陈健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飞,谢珊珊,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泉州市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法定代表人赖晓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村谋、陈艳霞,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担保人:谢晓梅,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闽0504民初190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泉州市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32761.49元,并查封了担保人谢晓梅所有的闽X号宝马小型越野客车。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泉州市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履行部分义务,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双方调解协议的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泉州市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32761.49元的冻结(具体以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二、解除对担保人谢晓梅所有的闽X号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宇楠速录员  杜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