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莫飞友、江活等与许丰球、谭瑞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莫飞友,江活,许丰球,谭瑞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莫飞友,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委托代理人黄小海,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活,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委托代理人黄小海,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丰球,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委托代理人朱恒忠,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诚,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谭瑞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原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方联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璞,该公司员工,该公司驻广西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二分部项目部经理。再审申请人江活、莫飞友与被申请人许丰球,原审被告谭瑞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江活、莫飞友共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错列和遗漏当事人。首先,与湖南路桥签订《路基土石方、防护、排水工程劳务合作协议》的分别是广西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莫飞友是广西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活是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莫飞友和江活个人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不是适格主体。原审法院直接将再审申请人列为被告,属错列当事人,且遗漏本应参加诉讼的广西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次,《爆破工程合同》是莫飞友、江活与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签订,而非谭瑞强个人,但原审法院直接将谭瑞强列为被告,属错列被告。二、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驳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向两再审申请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致使申请人丧失了应有的诉讼权利。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方面错误认定《路基土石方、防护、排水工程劳务合作协议》系湖南路桥与莫飞友、江活签订;另一方面错误认定《爆破工程合同》系莫飞友、江活与谭瑞强签订。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再审该案。被申请人许丰球辩称,其已经实际负责并完成崇靖高速公路涉案部分工程是客观事实,且是按照湖南路桥公司的设计要求施工的;启动再审首先要查实广西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是否实际存在。原审被告湖南路桥称,其只与莫飞友、江活结算及资金往来,并不认识许丰球和谭瑞强,且已经把该付应付的工程款支付给了莫飞友、江活。原审被告谭瑞强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意见给法庭。本院经审查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莫飞友是广西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活称其是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据莫飞友、江活称,两人以身后公司名义与湖南路桥公司二分部协商、承包路基土石方、防护、排水工程,并于2013年4月8日以莫飞友、江活施工队的名义进场施工。莫飞友、江活提供的材料显示,2013年11月8日、12日,湖南路桥公司二分部分别与广西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涉案路段签订《路基土石方、防护、排水工程劳务合作协议》。此外,在听证程序中,湖南路桥公司称已将应付的工程款支付给了莫飞友、江活,两人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是否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路基土石方、防护、排水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及莫飞友、江活共同与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签订的《爆破工程合同》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从时间上看,上述材料都形成原审庭审结束前,现审查再审申请环节才向法院提交,且没客观原因或因素能够支持其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故不能认定为新证据。该协议在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两申请人出于自身原因,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以致证据失权。二、工程实际履行、结算是以个人而非公司的名义进行。首先,湖南路桥公司作出的不规范作业处罚整改通知单是针对江活土石方施工队而不是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5日,湖南路桥公司二部分项目部发出《关于江活施工队伍不规范作业处罚整改通知书》,明确指出江活土石方施工队作业不规范,而非广西华南建设集团公司。其次,湖南路桥公司《最终工程结算单(汇总)》是针对莫飞友土石方劳务施工队、江活路基土石方劳务施工队,并非两家公司,且湖南路桥公司多次陈述称只是与莫飞友、江活进行结算、资金来往。基于上述原因,原审确定莫飞友、江活为案件当事人并无不妥。同理,原审确定谭瑞强为案件当事人亦并无不妥。故原审判决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形。针对两申请人称原审剥夺其诉讼权利主张。本院经过查阅原审案卷材料发现,在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之前,原审法院曾派人到莫飞友住所地,江活住所地及曾供职的公司,谭瑞强住所地、曾供职的公司及岳父家寻找无果后才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法律文书,所作出的判决程序合法,并没有剥夺其诉讼权利。也正是本院不予认定《路基土石方、防护、排水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及莫飞友、江活共同与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签订的《爆破工程合同》为新证据的理由。故本院不支持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飞友、江活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谭 志代理审判员 唐小丹代理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农璐璐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