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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马树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2民初1344号原告:马树明,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00811744L。负责人:王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树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树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被告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因交通事故赔偿的费用26582.45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冀G×××××号车辆在被告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10月21日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到张北县408县道9公里900米弯道路段时,因躲避车辆冲出公路,将路边一根通讯电杆和树木撞断。造成通讯电杆、树木及被保险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赔偿通讯电杆、树木等损失共计26582.45元。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张北县电实业公司出具的《结算书》中,对通讯电杆的材料费、维修费、人工费等作出的结算数额太高,对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就第三者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交通事故赔偿第三者的费用的请求,符合商业责任险的根本目的,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张北县电实业公司出具的《结算书》中受损通讯电杆的材料费、维修费、人工费的数额太高,对原告支付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树明支付的赔偿款26582.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