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耿磊与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磊,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897号原告:耿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马莉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磊与被告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6年9月26日,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