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海鹏申请执行郭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鹏,郭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鹏,男,30岁,市民.被执行人郭利军,男,40岁,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郭利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利军在你行账号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