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陕西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赵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赵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苗苗,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赵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4041.0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赵苗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82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王峥伟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