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米色某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色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色某某某,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彝族,文盲,村民,住昭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抓获,同年8月8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6)昭检刑诉字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色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罗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色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米色某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购买了250元的海洛因,司机贩卖。当日13时许,被告人米色某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向一名陌生男子贩卖了50元的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6小坨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从其出租屋内查获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经称量,海洛因净重为5.23克。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米色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照片,被告人米色某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米色某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色某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米色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色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8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瓦其拉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甲拉以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