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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星星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利辛县教育光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星星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利辛县教育光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996号原告:六安市星星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与衡山路交叉口,机构代码:91341500152981573R法定代表人:王速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利辛县教育光彩印刷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机构代码:55016220-7法定代表人:傅军威,总经理。原告六安市星星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利辛县教育光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徽省利辛县教育光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不确切,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原告逾期未予补正,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六安市星星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