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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仁其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仁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71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仁其,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逮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仁其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41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仁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仁其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仁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仁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仁其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