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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462号原告:张某1,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张某2,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张某3,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沁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