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乐青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甜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木春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26时许,被告人雷某驾驶湘BL05**轻型货车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华湘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穿马路的被害人谢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系头部遭受外力,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荷塘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驾驶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雷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雷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雷某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乐青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甜娜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