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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戴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戴新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5民初286号原告李小平,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生,山西省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被告戴新军,男,汉族,1976年5月2日生,山西省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原告李小平诉被告戴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平、被告戴新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平诉��,戴新军于2015年元月购买本人原煤,在拉煤时承诺第二天就付煤款。结果未及时付清,后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李小平煤款叁拾万元整,落款为:代新军,并附其身份证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分文未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希依法判决。被告戴新军辩称,是事实,已付柒万元,还剩二十三万元,向河北追债权后偿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戴新军于2015年元月购买原告李小平原煤,在拉煤时承诺第二天就付煤款。结果未及时付清,后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李小平煤款叁拾万元整,落款为:代新军,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戴新军给付原告煤款70000元,下欠23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另查明:被告戴新军在2015年10月份审验驾驶证时,将身份证姓名由原来”代新军”变更为”戴新军”。身份证号码变为:,”代新军”与”戴新军”是同一人。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与被告戴新军进行了煤炭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均已履行,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而被告未按约定及时给付原告煤款,并打下欠条一支,被告应予以偿还原告所欠煤款2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新军给付原告李小平欠款23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戴新军承担。如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宗彦东审判员 田 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