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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汤超与袁学义、袁学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超,袁学义,袁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汤超,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袁学义,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袁学斌,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第2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学义、袁学斌银行存款1099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