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7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金钊与中山市小霸王教育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钊,中山市小霸王教育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582号之一原告:陈金钊,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县。被告:中山市小霸王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方鸿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云,公司员工。原告陈金钊与被告中山市小霸王教育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金钊于2016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金钊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金钊负担。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