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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字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时厚俊与张绛、江小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厚俊,张绛,江小茹,季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字4784号原告:时厚俊。被告:张绛,现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被告:江小茹。被告:季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厚俊与被告张绛、江小茹、季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厚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已减半),由原告时厚俊负担。审判员  黄素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冰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