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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吉成与杨云、杨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吉成,杨云,杨健,杨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976号上诉人:金吉成,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杨云,大华(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杨健,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杨春,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桐林路31号。负责人:邓建军,总经理。上诉人金吉成因与被上诉人杨云、杨健、杨春,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吉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吉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吉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上诉人金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