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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龙喜与管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喜,管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092-1号申请执行人王龙喜,男,汉族。被执行人管政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喜与被执行人管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龙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573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9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457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白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