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刘某、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刘某,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8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北京中路369号依泉雅苑小区1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7586740-3。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峰,男,系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被告:谭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程某,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刘某、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胡学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德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