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茂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茂,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4259号原告:夏茂,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茂诉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夏茂负担。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