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从清与陈小丽、杨洪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从清,陈小丽,杨洪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徐从清,女。被执行人:陈小丽,女。被执行人:杨洪世,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从清与被执行人陈小丽、杨洪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白龙南路社科大院X号楼省建行宿舍XX房,且已依法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室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委托评估鉴定,目前该房产正评估鉴定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hqaawdixp8ibmqr0fw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居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