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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游世建诉被告陈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世建,陈显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2民初5445号原告:游世建被告:陈显祥原告游世建诉被告陈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游世建,被告陈显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世建诉称:2015年6月18日,被告陈显祥向原告游世建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显祥未归还借款。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显祥归还借款20万元。被告陈显祥辩称,原告实际向本人支付的借款为19.6万元。同意归还借款,但现无力归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显祥于2015年6月18日向原告游世建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陈显祥因急需现金周转,现向游世建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定于2016年6月18日还清全部借款。借款人:陈显祥(手印)”。根据原告游世建提交的其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向被告陈显祥转款19.6万元。庭审中双方确认,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在原告出借借款时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4000元,故实际转款金额为19.6万元,被告又陆续向原告支付了五个月的利息,之后未再还本付息。原告遂起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显祥向原告游世建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原告以转款形式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显祥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借款之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经庭审查明,原告在出借借款时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4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归还的借款金额应以实际转款金额19.6万元为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显祥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游世建借款19.6万元;二、驳回原告游世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陈显祥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杨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曾济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