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5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414号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梁永锋。委托代理人侯黎彦,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男,199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培道。法定代理人王秀花。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陈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长  祁中伟审判员  刘正平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