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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迟淑平,张恒,天津市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长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迟淑平,张恒,王长娟,天津市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贺立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迟淑平,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大港区迎宾街福安里26-1-302号。被执行人:张恒,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迟淑平。被执行人:王长娟,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巨葛庄村北1区12排5号。被执行人:天津市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88号。法定代表人马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迟淑平、张恒、王长娟、天津市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已书面同意本院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