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伟、刘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刘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刘津,男,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刘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02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彭 超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系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