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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伟、刘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刘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刘津,男,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刘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02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彭 超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系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