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鹏、罗华、章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陈鹏,罗华,章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大道333号,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45443。被执行人:陈鹏,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男,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访路342号6栋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360111198802216018。被执行人:罗华,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男,住海口市美兰海甸五路海语花园4栋1602室,身份证号:36230119741012251X。被执行人:章韵,汉族,1982年9月24日生,女,住海口市美兰海甸五路海语花园4栋1602室,身份证号:362301198209240527。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与被执行人陈鹏、罗华、章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4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鹏、罗华、章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