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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建忠与陈敏、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忠,陈敏,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672号申请人:吴建忠,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申请人:陈敏,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杜娟,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吴建忠与被申请人陈敏、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敏名下的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长春铺2号2座*单元及*号附属间的房屋产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号楼37层*单元(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敏名下的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长春铺2号2座*单元及*号附属间的房屋所有权(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以价值14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申请人吴建忠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号楼*层*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冻结期限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冻。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吴建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