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23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裘国正与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国正,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舜舟,丁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裘国正。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幼君。被执行人: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刚。被执行人:王舜舟。被执行人:丁见龙。申请执行人裘国正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舜舟、丁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0万元及利息。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乐平市城北新区皇庭港湾的房产在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再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舜舟、丁见龙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