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廖继速与刘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继速,刘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2633号原告:廖继速,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刘持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廖继速与被告刘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廖继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继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继速负担。审 判 长 尤良刚代理审判员 杨 妍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