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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稍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华宇日盛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县鸿运煤炭经销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华宇日盛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义县鸿运煤炭经销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稍初字第01993号原告:锦州华宇日盛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大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多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义县鸿运煤炭经销处,住所地:义县稍户营子镇土堡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华宇日盛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县鸿运煤炭经销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华宇日盛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锦州华宇日盛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人民陪审员  张玉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