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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与邹长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邹长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4936号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群益街。法定代表人:江佩遥,主任。委托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长琼,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邹长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