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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廖传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617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传福(绰号小五子),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2016年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服刑于四川省雅安监狱(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于2016年7日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漏罪)被邛崃市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传福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日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映麟、被告人廖传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廖传福与段某、杨某、徐某、黄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相互伙同,根据事前共谋分工,在物色好被害人后,采用由被告人廖传福扮演神医谎称可为被害人消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廖传福驾驶灰色北京现代牌轿车搭载黄某、杨某(均已判决,下同)及陈某、绰号花牛的人(均在逃,下同),至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西街XX号外,根据事前共谋分工,采用由被告人廖传福假扮神医谎称可为被害人魏某消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魏某人民币8500元。2、2014年10月12日10时许,刘某(已判决,下同)驾驶川D×××××号面包车搭载被告人廖传福及段某、徐某、绰号花牛的人至四川省邛崃市牟礼镇国民村镇银行外,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00元。3、2014年10月16日11时许,刘某驾驶川D×××××号面包车搭载被告人廖传福及段某、杨某、徐某、绰号花牛的人至四川省眉山市东某区三苏乡,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10000元。综上,被告人廖传福参与共同诈骗作案3次,诈谝数额共计24500元。2016年7日18日,邛崃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廖传福涉嫌犯诈骗罪(漏罪)将其从四川省雅安监狱解回追诉。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传福的同伙段某已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6280元、退赔被害人付某人民币10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本院(2015)邛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魏某、张某、付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段某、徐某、刘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廖传福的供述,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传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相互伙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廖传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传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传福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传福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传福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退赔被害人。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廖传福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传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加上前罪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八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限被告人廖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8500元。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朝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