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610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国华、杨水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国华,杨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泾执字第00610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被执行人黄国华,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水秀,女,汉族,村民。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国华、杨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黄国华清偿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2800元,执行费22600元。因被执行人黄国华、杨水秀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