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彦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彦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829号起诉人:方彦炎,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9月13日,本院收到方炎彦的起诉状,本院向其出具了补正通知书,告知起诉人本案应为行政案件,要求起诉人修正起诉状及更改相应的诉讼请求,但起诉人拒绝补正。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及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违反《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2、判令依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享受上靠上调优惠政策,上调15平米拆迁安置房屋面积。事实和理由: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厦坊村地块于2005年10月被征收拆迁,该拆迁工作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违反《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给予起诉人妥善安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应作为行政案件起诉。在本院释明以后,起诉人仍执意以民事诉讼方式行使诉权。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方彦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文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