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靖江市钢赢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钢赢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钢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江赟。被执行人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杨吉良。关于靖江市钢赢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欠靖江市钢赢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170118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承担。靖江市钢赢贸易有限公司垫付1850元,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三、如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靖江市西来永东电器商店有权自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违约之日起就未给付部分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民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四、双方其他再无争议。五、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16127.20元,案件受理费1310元,执行费164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戴斌因交通事故死亡,债务较多,本院依法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江铃全顺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厂房及机械设备。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戴斌因交通事故死亡,债务较多,本院依法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江铃全顺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厂房及机械设备,因该厂房无合法建筑规划登记手续,待与相关部门协调后再行处置。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