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艳与吕西华、新建县粤客隆生活超市聚源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吕西华,新建县粤客隆生活超市聚源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813号原告:胡艳,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吕西华,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新建县粤客隆生活超市聚源店,地址:新建县长堎镇兴国路**号。组织机构代码:L7351240-5。经营者:吕浩兴,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原告胡艳诉被告吕西华、新建县粤客隆生活超市聚源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7日,本院通知原告胡艳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130.76元,原告胡艳在同日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胡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刘汐湘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