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1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种爱涛与河北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爱涛,河北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149号之一原告:种爱涛,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莲池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73225108Q。法定代表人:刘占平,总经理。原告种爱涛与被告河北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楚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