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春美与泰州市姜堰区泰华纺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美,泰州市姜堰区泰华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美。委托代理人:王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泰华纺织厂,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7568R(1/1)。负责人:徐龙林,该厂厂长。刘春美申请执行泰州市姜堰区泰华纺织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春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春美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