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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6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昭允与李福国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昭允,李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193-2号原告李昭允,住滕州市。被告李福国,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昭允与被告李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昭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福国银行存款11万元。原告李昭允自愿以其所有的某某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昭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福国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昭允所有的某某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