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郑某1、赵某等与郑某2、郑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赵某,郑某2,郑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民初1673号原告:郑某1,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刚,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刚,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2,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郑某3,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郑某1、赵某与被告郑某2、郑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1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李占刚、被告郑某2、郑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1、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分别承担二原告的每月护理费3000元;2.二被告分别承担二原告每月的生活费、营养费750元;3.二被告分别承担原告赵某每月的医药费500元;4.二被告分别承担二原告的每年取暖费650元;5.二被告分别承担二原告的每月电费25元;6.二原告如患病需住院治疗所需费用由二被告负担;7.二被告每月轮班护理二原告,从每个月1日开始以此类推,二原告护理费用可扣除。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二被告生身父母,现年事已高,××缠身,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脑中风卧床不起,至今一年多的时间,一直由被告郑某3夫妻照顾,郑某2从来不闻不问,致使二原告无法正常生活,为此大寺各庄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郑某2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不是不尽赡养义务,我要求按照《非常帮助》栏目组的调解方案赡养老人,每人一个星期轮班,把老人的三间房屋公证了,该怎么赡养就怎么赡养。××,也需要人照顾。以前两个老人一直是我和妻子照顾,郑某3总是出去开大车没办法照看老人,都是我三天两头去看老人,××都是我出钱照顾。我现在没有收入来源,原告要求的费用我给不了。郑某3辩称,我没什么可说的,父母要求怎么养就怎么养。本院经审理,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郑某1、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郑某2,次子郑某3,长女郑某4,次女郑某5,现均已成家各过。1989年及1990年二原告先后两次与二被告签订分家单,被告郑某2分得前院四间房屋,被告郑某3分得后院东侧四间房屋,后院西侧三间房屋属于二原告,后二原告将此三间房屋的宅基证变更到被告郑某3名下。2015年5月,原告赵某脑梗死后卧床不起。2016年7月1日,赵某因病被送往徐水华一医院住院治疗,二被告均有护理和探望,并支付了医疗费用。2016年7月7日,赵某出院,出院诊断为:1.肺部感染;2.心律失常心房颤动(心房纤颤);3.2型糖尿病;4.××;5.脑梗死后遗症。2016年8月10号,河北电视台农民频道《非常帮助》栏目组曾就原、被告间为赡养问题进行过调解,曾达成协议,后反悔。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郑某1、赵某要求二被告尽赡养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赵某患脑梗死长期卧床,需要专人照料,故赡养方式以轮流伺候为宜。虽然二原告考虑郑某4、郑某5未分得家产,放弃主张郑某4、郑某5尽赡养义务,但二原告有四个子女,在确定二被告赡养义务时,应考虑四个赡养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子女分的财产情况和公序良俗等因素综合确定。二原告即要求二被告承担每月护理费3000元、生活及营养费750元、医药费500元、电费25元;每年取暖费650元、住院治疗费,又要求二被告轮流赡养,其要求偏高,可根据二原告的子女人数和二被告的经济收入情况酌情确定赡养费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2、郑某3自2016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郑某1赡养费100元、赵某赡养费100元,2016年10月份的赡养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以后于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的;二、被告郑某2、郑某3轮班到原告郑某1、赵某的住处,照料二原告的生活起居,10天为一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先长后幼的顺序以此类推;四、被告郑某2、郑某3自2016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每人给付郑某1、赵某电费25元;二被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每人给付原告郑某1、赵某取暖费650元;五、原告郑某1、赵某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其自费部分凭票据由被告郑某2、郑某3各承担四分之一,自报销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0元,由郑某2负担20元,郑某3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辛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