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祝子泷、祝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祝子泷,祝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7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祝子泷,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祝超,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祝子泷、祝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祝子泷、祝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青青 更多数据: